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麻晓芳等辞去相关职务请求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麻晓芳等辞去相关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麻晓芳辞去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杨洪民辞去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