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根基
5月25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任免条例修正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办理条例修正案》),两条例修正案自6月1日起施行。
这是贵州全面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及时修法,使地方法规与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相衔接,筑牢了贵州发展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基础。
回应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法治需求
据悉,2012年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两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党和人民对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两条例所依据的部分法律规定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党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大任免工作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使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2022年2月17日,中共贵州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谌贻琴明确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聚焦全省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群众关心问题依法进行讨论、作出决议决定,依法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通过人大代表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表达权,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党委政府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2022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关于地方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免等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需要,巩固多年来全省各级人大人事任免及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人事任免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对两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更加突出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
记者发现,两条例修正案都在第二条显著位置增加了具有指导思想功能的法条内容:
《任免条例修正案》的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办理条例修正案》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内容为: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对此,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凤友5月2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这样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战略高度出发,继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要求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以及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重要法规,两条例修正案浓墨重彩彰显坚持党的领导,是为必然。
固化比较成熟且制度化的经验做法
通过新旧法规文本的对比来看,两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对照党中央、省委文件以及上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二是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可多改可少改的内容,原则上尽量少改;三是尽可能将工作中比较成熟且制度化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任免条例修正案》中,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补充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在条例相应条款中增加“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主任”“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内容。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专门增加一条,内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修正案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明确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其负责人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办理条例修正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比较成熟且制度化的经验做法,对建议的提出、办理、督办等环节及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在第二章第二节增加一条,内容为“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座谈、走访、进代表联络站(室)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关于建议的办理。修正案一是进一步明确代表建议办理的工作流程,在第四章第二节增加一条,内容为“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做到办前沟通,深入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背景和要求;办中反馈,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进展情况,主动邀请代表参与调研,了解办理过程,掌握办理情况;办后跟踪,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征询意见”。二是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答复的内容,增加“承办单位将代表建议办理的结果答复代表,对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已经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对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对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做好解释工作”的规定。
关于建议的督办。修正案进一步发挥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在第五章中增加“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为主任会议督办建议做好协调服务”的规定。
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修正案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永英在审议时认为:全国人大三月份通过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以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把我省有关条例修正工作纳入今年计划,抓得比较紧、比较及时,把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要求落实到位,使制度更加完善。(作者: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石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