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经过哪几次人民代表大会修改?
立法法是一项很重要的法律,从出台到修改完善经历了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已逾百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有的法规、规章超越立法权限,有的同法律相抵触;有的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的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完善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成为立法共识,提上立法日程。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着手进行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并形成草案,于1999年10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十三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并修改完善,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正因为有了立法法,立法工作才取得让世人瞩目的成绩。从2000年7月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授权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监督等。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这次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该立法权主体现扩大到32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2021年,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2022年10月和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决定将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立法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的作用。增加代表研读有关规定,在法律案立项、起草、论证、调研等各环节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对法律法规通过后的文本和立法资料的及时公开、加强立法宣传工作回应社会关切等作了规定,讲好人大故事、立法故事,宣传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
同时,将编纂法典首次写入法律,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进一步推动条件成熟领域法典编纂工作。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还对紧急立法和终止审议程序、专项立法计划和编制立法技术规范等作了完善规定。
此外,立法法修正草案还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表述,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等。(本文作者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处长周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