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立法项目建议。委员会提出的立法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时,由主任委员或者受其委托的其他组成人员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后,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依照立法法和贵州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继续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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