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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类常用语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1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立法程序

地方立法一般遵循 “三审制”(重要法规可能四审),流程为:

一审: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 “框架、主要制度”;

二审:针对一审意见修改后,审议 “具体条款、争议问题”;

三审:审议草案修改稿,表决是否通过;

(通过后需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部分法规需经上级批准方可施行)。

法规草案

立法的 “半成品”,分 “一审草案”“二审草案”“表决稿” 等,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常 30 天),体现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调研

立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走访基层、召开座谈会(企业、群众、专家参与)、借鉴外地经验等,目的是让法规 “接地气、能落地”,避免 “纸上谈兵”。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问题(如城市管理、生态保护);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可根据本地民族特点对法律作出 “变通规定”(需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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