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与原则类常用语
人大的四大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核心职权,简称 “四权”,是人大工作的 “法定依据”:
立法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 / 地方性法规;
监督权:监督 “一府一委两院” 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
决定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国民经济计划、重大项目)作出决议、决定;
任免权:选举、决定任命、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选举省长、任命法院院长)。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核心是 “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区别于西方 “三权分立”,体现 “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集中制
人大工作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
民主:审议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
集中:表决时按 “少数服从多数” 作出决定,确保决策统一、有效执行。
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大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 “主要渠道”,体现在:立法征求群众意见、代表联系群众、监督工作回应群众关切等,确保人民 “有地方说话、说了有人听、听了有反馈”。
一府一委两院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我国国家机关的核心组成:
“一府”: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一委”: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
“两院”: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注:“一府一委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