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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从委员中产生的,说明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常委会委员”只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一部分。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把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称之“常委”,这是因为他们都是常务委会委员。另,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时间较短。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设领导人员。所谓“人大领导”的称呼是错误的,正确的称呼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不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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