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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9月18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2月24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2月2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并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3月19日召开第三十二次委员会会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从该县实际出发,制定该《条例》,以引导、保障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同时,会议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委员会就这些修改意见征得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后,对文本进行了技术性处理。
  会议认为,《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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