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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各组对《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对文本的修改意见:
  1、在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科技进步”改为“科技进步工作”,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科技与教育相结合,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技术水平”。
  3、将第五条第二句话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
  4、将第六条中的“并”改为“或”。
  5、将第十条中的“推广科技服务机构”改为“科技服务机构”、“鼓励科技人员”改为“鼓励科技工作者”。
  6、将第十二条中的最后一句修改为“以个人合法拥有的技术、专利、管理和资金到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入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7、将第十四条最后一句改为“全县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
  8、将第十九条最后一句作为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引进技术、人才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将第二十条中的“(一)、(二)项”改为第二款、第三款,并将原第(一)项中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删去。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内容为“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文本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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