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铜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的审议报告
(2001年9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有平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于2001年8月31日召开会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林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铜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8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3名检察员进行了审议。
拟同意张林春院长提请任免:
陈忠裕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唐朝礼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 健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唐伟宁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刘 健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联志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知荣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鞠 霓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唐 宏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彭方艾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陈 红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副庭长职务;
谭权华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秦振安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沈曼华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张德昌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刘芝学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久明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廷仕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拟同意王安新检察长提请任命:
王 晖、黄 玮、张云兴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审议决定。
贵州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有平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分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决定》,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于2001年8月31日召开会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林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铜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8名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3名检察员进行了审议。
拟同意张林春院长提请任免:
陈忠裕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唐朝礼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张 健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
唐伟宁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刘 健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联志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知荣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鞠 霓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唐 宏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彭方艾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陈 红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免去其经济审判副庭长职务;
谭权华为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秦振安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沈曼华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张德昌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刘芝学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久明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廷仕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拟同意王安新检察长提请任命:
王 晖、黄 玮、张云兴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