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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我县制定的《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1月8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1999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达到1033万元,相当于当年全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46.60%。2000年预计达到1300万元。预算外资金的快速增长,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很有必要制定地方性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需要。随着预算外资金的增长,预算外资金无论在概念上,还是来源、总量、结构分配格局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依法规范;
二是强化政府公共分配职能的需要。制定《条例》可以防止一些部门和单位凭自身的权力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搞“部门财政”,从而加强政府公共分配的主体职能;
三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制定《条例》可以防止在经济利益驱动下随意设立项目,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和私设帐户、公款私存,防止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财政专户之外,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四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依法治县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项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必须立法建制。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和原则
(一)制定《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制定《条例》的原则是:1、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2、依法管理预算外资金,依法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3、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我县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依法治县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县立法规划,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为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2000年初就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具体部署该条例的制定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了由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条例》调研起草小组,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工委负责同志对调研起草工作进行具体指导。3月份写出《条例》初稿后,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讨论,对照国务院和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县人民政府针对提出的意见,经过四个月的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同年8月11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县直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及预算外资金的部门负责人专题会议,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工委领导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8月23日,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条例(草案)》,还征求了乡、镇负责同志意见,集思广益,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其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两次讨论《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9月,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1月,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之后,在《玉屏报》上全文登载《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12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集省直有关部门、法律专家论证《条例(草案)》,又进行修改。《条例(草案)》十易其稿。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条款式编写。共三十六条。
(一)关于预算外资金的界定及内容。《条例》第三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预算外资金包括的内容。作出这些规定,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把握其涵义,从而依法规范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行为。
(二)关于预算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1、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条例》规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收取预算外资金要实行票、款分离(第十二条);要在收费场所悬挂或出示《收费许可证》(第十三条);要有专用收费票据(第十六条)等。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在于强调依法收费,规范收费行为,防止和杜绝部门自定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标准以及无证收费。2、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条例》规定:所有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第八条);有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月向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十条)。作出这些规定,在于防止和杜绝“部门财政”和私设“小金库”。3、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条例》规定:必须报批核拨,先批后用(第十七条);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或其他福利,强调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和购买大宗商品或专控商品需要使用预算外资金,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还规定,县人民政府可以从预算外收入中适当集部分资金,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八条)。这里需要指出,对捐赠、募集的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条例》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在于强化政府公共分配的主体职能,规范政府分配秩序,管好预算外资金。
(三)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条例》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县人民政府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了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全县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至第三十六条是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对不实行财政专户、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对滥开帐户、私设“小金库”的;对隐瞒、截留、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的;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对不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的,对擅自转借、转让、印制、购买收费票据或使用白条收费的,对在上级业务部门领购票据,未登记查验的;对收费项目被取消或注销后继续收费的;对滥发奖金、实物,擅自提高工资和补贴标准的,对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等等行为,《条例》都规定了具体法律责任。处罚种类包括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核减预算、收回票证,对单位及责任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预算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200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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