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3月27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1月8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玉屏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加强对本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规范政府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现状进行了认真调查,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1月8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1月15日召开第三十一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玉屏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加强对本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规范政府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现状进行了认真调查,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