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各组对《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方案。主任会议经过研究,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
1、将第一条中“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一句删去。
2、将第三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收取、……”中的“国家”二字删去。
3、将第四条第(一)项中“自治县人民政府”几字删去。将该条第(三)项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募集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并删去该条中的第(四)项。
4、将第五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5、将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对自治县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
6、将条文中的“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均改为“财政管理部门”。
7、将条文中的“自治县机关、单位”均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删去第七条。
9、将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内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管理工作。未经财政管理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帐户”。
10、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
1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不用专用票据的,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1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上级业务部门明确专项收费需专用票据时,收款单位应将票据交自治县财政管理部门登记查验,方可使用”。
1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用款单位应先列出计划,报财政管理部门核批”。
14、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预算外资金中适当集中部分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
15、将第三十四条删去。
16、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条例》中有些地方表述不清,文字使用不规范。会后,由法工委会同民宗侨委办公室,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对文本进行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3月28日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各组对《玉屏侗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方案。主任会议经过研究,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
1、将第一条中“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一句删去。
2、将第三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收取、……”中的“国家”二字删去。
3、将第四条第(一)项中“自治县人民政府”几字删去。将该条第(三)项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募集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并删去该条中的第(四)项。
4、将第五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5、将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对自治县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
6、将条文中的“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均改为“财政管理部门”。
7、将条文中的“自治县机关、单位”均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删去第七条。
9、将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内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管理工作。未经财政管理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帐户”。
10、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时,必须持有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
1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不用专用票据的,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1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上级业务部门明确专项收费需专用票据时,收款单位应将票据交自治县财政管理部门登记查验,方可使用”。
1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用款单位应先列出计划,报财政管理部门核批”。
14、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预算外资金中适当集中部分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
15、将第三十四条删去。
16、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条例》中有些地方表述不清,文字使用不规范。会后,由法工委会同民宗侨委办公室,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对文本进行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