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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各组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方案,主任会议经过研究,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
  一、有关条文的修改
  1、将第二章标题“城镇规划建设”改为“城镇规划及建设”。
  2、将第十四条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为“建设工程许可证”。
  3、将第十五条中的“工程建设”改为“城镇建设”。
  4、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5、删去第三十六条中“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一句。
  6、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生产生活”改为“生产经营”。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1、有委员提出,第三章的标题“城镇管理”不具体,应加以限定。我们考虑到本章共十八条,涉及到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不宜太具体。因此,未作改动。
  2、有委员建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执法主体相同,合并为宜。考虑到对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已通过的单行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只作合法性审查,而条款的合并属于技术规范问题,不改为宜。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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