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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5月21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智光


省人大常委会: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3月2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 3月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该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现状进行了认真调查,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并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十二次委员会会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沿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促进该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针对乌江沿岸生态环境的现状,在保护现有生态基础上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同时,会议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委员会就这些修改意见征得沿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对文本进行了技术性处理。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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