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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5月21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序顺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为了使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贯彻实施,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是必要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新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在全省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我省是多民族的省份,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和各族群众就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和执行提出要求,有利于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更好地用法律处理民族地区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保障和促进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在民族地区实行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的落实,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决议》,有利于推动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措施和办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依法保证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作出《决议》,有利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检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及各地得到更好遵守和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决议(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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