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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各组对《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审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有关条文的修改:
1、在第七条第二款“绿色产业”后增加“的单位和个人”几字。
2、将第十五条中的“应当”二字删去。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为:“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二、未作改动的说明: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第二十条中关于罚款的处罚只规定了上限,建议修改。我们认为,该条是针对第十八条的处罚规定,鉴于第十八条中所列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具体情况及其后果不同,不便规定下限。因此,未作改动。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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