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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5月21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智光


省人大常委会: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2月22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2月28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并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政策,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1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十二次委员会会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松桃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为促进该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规范管理行为,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建设文明的现代化城镇,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会议认为,《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同时,会议也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委员会就这些修改意见征得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对文本进行了技术性处理。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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