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8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对《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发挥城镇的经济文化等辐射和带动功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由于地理环境、历史等因素,城镇管理不能适应城镇发展及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县城镇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与防治污染、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推动城镇化建设,增强城镇辐射带动功能,改善城乡结构,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制定和实施该《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条例》的制定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和地理环境、民族习惯等客观实际,从适应本县城镇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不断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提高城镇功能,加快城镇发展步伐,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城镇,改善城镇人民的居住、工作环境,发挥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沿河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城镇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制定的。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制定本《条例》,是自治县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之一。2001年7月24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制定本《条例》,并明确了《条例》起草工作人员,对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2001年8月2日,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四大班子联席会议汇报了关于制定《条例》的意见。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起草工作人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认真起草、多次修改形成初稿,分别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部分乡镇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以及省、地、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根据论证会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01年12月28日,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的审议作为向2002年县人代会建议的主要议程,提请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02年1月7日,县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起草工作等有关情况向县委常委会议作了专题汇报。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条例》共7章37条。在总则中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以及城镇和城镇管理的概念,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城镇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条例》还规定了自治县以优惠政策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沿河自治县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和对在城镇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原则。
(二)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共9条。对城镇规划、建设、开发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在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必须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珍惜和爱护土地资源,防止和纠正浪费土地的行为。根据殡葬改革的规定,《条例》对在城镇规划内的殡葬行为进行了规范。
(三)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共4条。对城镇道路、公共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和城镇街道设置的交通、地名标志牌、供电、供水、路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环卫等设施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职责,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
(四)第四章“绿化与污染防治管理”共9条。对城镇环境绿化和防污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规定城镇建设要把绿化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建设用地的20%。绿化实行责任管理。特别规定了县城乌江河道两岸及荒山要优先绿化的原则。本《条例》就加强对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域沿岸的污染,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乌江水域、两岸倾倒垃圾、建筑废料、泥土石碴、废弃物或排放有毒物”。本《条例》还对在城镇燃放烟花爆竹和生活、生产经营中产生边界噪声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五)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4条。规定了对城镇环境卫生实行责任管理,明确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3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处罚条款,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条款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条款的,根据城镇管理的需要和自治县实际,视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和幅度。对损坏市政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及城镇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其目的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共同维护城镇的正常秩序。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旅游区、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使其规划建设管理有具体的法规依据。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