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2002年5月20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报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精神,这次清理工作的依据是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20条标准。
二、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情况及经过
对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颁布施行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在此次清理工作中,本着既要符合中央关于此次清理工作的要求,服从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局,又要注重通过清理工作加强我省法制建设,促进我省扩大改革开放步伐,加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提出的清理标准和“法制统一”、“与WTO规则相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清理工作。一是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能自查自清,提出清理意见;二是由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将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列出目录,分发到省直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提出清理意见;三是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同时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2002年2月26日、3月11日,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召集省直30多个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同志进行讨论,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尤其是与初审意见不相同的,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又反复研究,以求做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有利工作。3月18日,度文升同志、王正福同志主持召开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逐个进行了认真讨论,原则同意清理意见;3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的5件地方性法规。
三、关于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理由
此次清理后提请审议废止的5件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贡献,对推动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对照国家在这些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和我国关于适应入世清理工作的要求,这5件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有的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WTO规则不一致,违反我国入世所作承诺;有的属于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其内容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的则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相适应。
提请废止《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是因为其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同时,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提请废止《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是因为在邮电体制改革后,邮政、电信分离,该《条例》所规定的电信管理执法主体已发生重大变化,该《条例》已不符合现实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且有关通信市场的相关条款与WTO规则不相适应,有必要予以废止。至于有关邮政、无线电管理的内容,在该《条例》被废止后,一是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和执法;二是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邮政、无线电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提请废止《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是因为国家已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省1990年制定的《条例》与国家新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国家立法的宗旨更全面,适用范围更宽广,规范的内容更祥尽,操作性更强。因此,废止该《条例》,不会影响我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工作。
提请废止《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因为国家已于2000年7月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省制定的《条例》与《种子法》相比较,国家立法在农作物种子的界定、品种资源管理与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及检验、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等主要内容方面的规范更全面、更科学、更符合当前实际;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条例》相关条款与WTO规则不相适应。因此,该《条例》已不适应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新形势,需要根据《种子法》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
提请废止《贵州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是因为该《规定》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的某些职权、行政处罚主体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不吻合。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此专门进行了研究,认为该《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不一致,应当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及建议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议案,请予以审议。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报德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清理工作的原则和标准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的精神,这次清理工作的依据是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20条标准。
二、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情况及经过
对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颁布施行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在此次清理工作中,本着既要符合中央关于此次清理工作的要求,服从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局,又要注重通过清理工作加强我省法制建设,促进我省扩大改革开放步伐,加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提出的清理标准和“法制统一”、“与WTO规则相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清理工作。一是由省政府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能自查自清,提出清理意见;二是由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将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列出目录,分发到省直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提出清理意见;三是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同时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2002年2月26日、3月11日,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召集省直30多个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同志进行讨论,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尤其是与初审意见不相同的,省清理工作办公室又反复研究,以求做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有利工作。3月18日,度文升同志、王正福同志主持召开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逐个进行了认真讨论,原则同意清理意见;3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的5件地方性法规。
三、关于建议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理由
此次清理后提请审议废止的5件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贡献,对推动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对照国家在这些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和我国关于适应入世清理工作的要求,这5件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有的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WTO规则不一致,违反我国入世所作承诺;有的属于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其内容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的则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相适应。
提请废止《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是因为其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同时,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提请废止《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是因为在邮电体制改革后,邮政、电信分离,该《条例》所规定的电信管理执法主体已发生重大变化,该《条例》已不符合现实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且有关通信市场的相关条款与WTO规则不相适应,有必要予以废止。至于有关邮政、无线电管理的内容,在该《条例》被废止后,一是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和执法;二是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邮政、无线电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提请废止《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是因为国家已于2001年10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省1990年制定的《条例》与国家新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国家立法的宗旨更全面,适用范围更宽广,规范的内容更祥尽,操作性更强。因此,废止该《条例》,不会影响我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工作。
提请废止《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因为国家已于2000年7月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我省制定的《条例》与《种子法》相比较,国家立法在农作物种子的界定、品种资源管理与审定、种子生产、经营及检验、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等主要内容方面的规范更全面、更科学、更符合当前实际;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条例》相关条款与WTO规则不相适应。因此,该《条例》已不适应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新形势,需要根据《种子法》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
提请废止《贵州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是因为该《规定》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的某些职权、行政处罚主体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不吻合。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此专门进行了研究,认为该《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不一致,应当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及建议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议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