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5月20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于2002年3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遵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4月9日、11日、15日分别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贵州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等5件法规的必要性和依据逐一进行论证,听取了意见。4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的主要理由是充分的,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有关要求,表示赞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定。《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废止后,我省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对邮政专营权的保护,无线电通信净空电磁环境的安全保护,废旧电台的处理,无线电通信营销市场的管理等方面将仍需加强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以利于邮政通信和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于2002年3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遵照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4月9日、11日、15日分别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贵州省律师执行职务的规定》、《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条例》等5件法规的必要性和依据逐一进行论证,听取了意见。4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的主要理由是充分的,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有关要求,表示赞同,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定。《贵州省通信管理条例》废止后,我省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对邮政专营权的保护,无线电通信净空电磁环境的安全保护,废旧电台的处理,无线电通信营销市场的管理等方面将仍需加强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以利于邮政通信和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