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审议的第7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5月20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在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韦耀军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条例》的第7号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我委审议。为此,我委于2002年3月4日召开了有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2002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委员会会议认为,第7号议案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条例》的建议是必要的。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公布后,我委于2001年3月15日召开了有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商议将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列入“十五”立法规划。2001年3月18日我委第三十三次委员会已将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列入了我委“十五”立法工作规划。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0次主任会议研究,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现已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01—2005年立法建议。从2002年开始调研,着手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石鸿志
省人大常委会:
在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韦耀军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条例》的第7号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我委审议。为此,我委于2002年3月4日召开了有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于2002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委员会会议认为,第7号议案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条例》的建议是必要的。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公布后,我委于2001年3月15日召开了有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商议将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列入“十五”立法规划。2001年3月18日我委第三十三次委员会已将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列入了我委“十五”立法工作规划。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0次主任会议研究,制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现已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01—2005年立法建议。从2002年开始调研,着手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