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清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清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清理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按照立法程序,对《清理决定》宜作如下处理:
一、省人大常委会对其中废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作批准决议。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其中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作批准决议。
三、《清理决定》的第三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属于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正常工作,不需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四、《清理决定》的第四项“下列单行条例继续有效”中的三个单行条例,不需经省人大常委会再批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