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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夜郎湖饮用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1年5月21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启云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大环资委委托,对《贵州省夜郎湖饮用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夜郎湖位于乌江南源三岔河中游普定县境内,是1989年修建水电站筑坝形成的人工湖。流域面积5871平方公里,占三岔河流域面积的80.8%,坝址以上河长240公里。湖水面积21.6平方公里,库长42公里,湖面最宽处2.5公里,最窄处60米,总库容4.2亿立方米,正常蓄水3.77亿立方米,调节库容2.67亿立方米,死库容1.1亿立方米,年均过水量38亿立方米,现有电站装机容量7.5万千瓦。夜郎湖具有饮用、发电、农灌、旅游、养殖、工业用水等功能。
安顺市是全国40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1990年国家决定建设夜郎湖饮水工程。目前,日供水15—25万吨(含工业用水)。在国家中长期规划中,把夜郎湖列入黔中地区重要水源。因此,夜郎湖在黔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资源保障地位。
夜郎湖汇水区主要分布在毕节地区和六盘水市,这些地方的工业及生活污水多数未经处理直排入河;夜郎湖流域植被稀少,森林覆盖率只有8—10%,水土流失严重;湖内开展的航运、旅游、网箱养殖和普定县的城市生活废水等也对水质产生了直接污染。据六盘水市环保局、原安顺地区环保局监测,在夜郎湖库尾马场大桥断面水中含铅量已超过国家地面水V类标准,化学耗氧量已超过国家地面水Ⅲ类标准,是坝址附近的5—10倍,河床中有大量煤泥沉淀。因此,为有效保护好夜郎湖,制定一个具有操作性、针对性、权威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省八届人大五次和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安顺地区代表团提出了“要求立法保护普定夜郎湖水资源生态环境的议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意立法,为加快立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九届人大环资委提出本立法议案。省人大环资委与原安顺地区人大工委组成草案起草小组开展了调研、起草工作。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给予了有力支持。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六易其稿,提出了《条例(草案)》讨论稿。之后,省人大环资委五次召开会议,广泛征求了地方和省级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经44次省人大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符合《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基本成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保护区的设置、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33条。
(一)关于《条例》标题
在起草《条例》过程中,对《条例》的标题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定为《贵州省夜郎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二是主张定为《贵州省夜郎湖饮用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在征求意见中,安顺市人大一直坚持第二种定位。委员会对两种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为突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赞成第二种意见,即《贵州省夜郎湖饮用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二)关于对夜郎湖统一领导和管理的问题
夜郎湖库区及其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又是安顺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因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安顺市人民政府对夜郎湖饮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对上游外围保护区的水质安全防护也依法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
为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防止污染,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为核心,由外向内逐级强化了防止污染的保护措施,《条例(草案)》设定了夜郎湖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明确了各保护区地理界线和应达到的水质等级。划分保护区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夜郎湖为狭谷长条河流型水库,流动水体在流动中有自净作用的规律;既要保护好水质,又要促进经济发展;既要客观可行,又要管得住。
(四)关于饮用水源污染防治
为切实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对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在《条例(草案)》第三章中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要求,以约束违法行为,促进对污染的治理,使饮用水质得到有效保护。
(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水源地及其汇水区内生态环境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夜郎湖的水量和水质。为维护夜郎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良好水资源生态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条例(草案)》中特别设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一章,对夜郎湖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多项要求,以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六)关于监督管理
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行政行为,除环保、水利部门外,还涉及到交通、公安、卫生、林业、农业、渔政等部门,还有跨行政区域的问题,既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行为,又有相互协同的执法行为。为使法规执行中能行之有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二十条中明确了安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并规定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区域内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环保部门及其它各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以确保对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到位。另外对入湖河流上游发生或可能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为便于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责任者在迅速采取防治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取水单位,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关于缴纳水资源费及其管理使用的问题
为解决夜郎湖水资源环境的管理和保护费用,根据《水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家关于资源有偿使用以及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借鉴云南洱海以水养水管理经验,在《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对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及其管理使用作了明确规定,收取的水资源费上交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作夜郎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文本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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