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的说明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6月 20 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目前已有4250多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了工会,通过工会工作的开展,对协调好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的建立和依法开展活动,需要有一个结合我市实际,操作性较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许多省市先后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还有不少省、市正在积极地拟定和审议中。通过地方立法,对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组建工会,规范工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郭惠敏等1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批准成立,交由市人大选任联委办理。为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市人大选任联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室、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两个调研小组,分别对部分外商投资、私营企业进行了调查,为制定《规定》打下了基础。为了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市人大选任联委、市总工会于2000年9月成立调研小组,考察了成都、西安、合肥、上海有关工会条例立法方面的工作。2001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02年立法计划。2002年2月至3月,市人大选任联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市总工会,参考了福建、西安、青岛等省、市的《工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的情况,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多次论证修改,形成《规定(草案)》。
2002年4月1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初审。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而后市人大法制室经过反复修改,提出《规定(草案)》修改稿。在《贵阳日报》公示后,并分送市政府、市政协、市中院及有关行政部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4日22日至26日,法制室、市人大选任联委、市总工会到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贵州三占钎具(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北极熊实业有限公司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征求对《(规定)草案》的意见。4月27日,法制室在市总工会、市人大选任联委的协同下,邀请贵州汉方集团、贵州益康制药、贵州柏顿酒店 等26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市总工会集中征集意见。同日,法制室召开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部份副主任、各专委会、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人参加了论证。5 月 8 日,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各方提出的92条建议,对《(规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2002年6月20 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规规范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规范贵阳市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工作,本《规定》结合实际,突出了地方特点。除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的组织形式、工会的经费来源、工会干部的待遇保障等内容外,还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如何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组织应当如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三方面内容分别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法规的主要内容,也符合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职工的状况,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利益及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保证非公有制经济正常发展。
(二)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已明确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性法规不能任意设置,必须遵从。故本《规定》没有明确执法主体。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6月 20 日,贵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目前已有4250多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了工会,通过工会工作的开展,对协调好劳动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的建立和依法开展活动,需要有一个结合我市实际,操作性较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许多省市先后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还有不少省、市正在积极地拟定和审议中。通过地方立法,对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组建工会,规范工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起草过程和依据
市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郭惠敏等1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贵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批准成立,交由市人大选任联委办理。为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市人大选任联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室、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组成两个调研小组,分别对部分外商投资、私营企业进行了调查,为制定《规定》打下了基础。为了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市人大选任联委、市总工会于2000年9月成立调研小组,考察了成都、西安、合肥、上海有关工会条例立法方面的工作。2001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02年立法计划。2002年2月至3月,市人大选任联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市总工会,参考了福建、西安、青岛等省、市的《工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的情况,广泛征求了意见,经多次论证修改,形成《规定(草案)》。
2002年4月1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初审。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而后市人大法制室经过反复修改,提出《规定(草案)》修改稿。在《贵阳日报》公示后,并分送市政府、市政协、市中院及有关行政部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4日22日至26日,法制室、市人大选任联委、市总工会到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贵州三占钎具(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北极熊实业有限公司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征求对《(规定)草案》的意见。4月27日,法制室在市总工会、市人大选任联委的协同下,邀请贵州汉方集团、贵州益康制药、贵州柏顿酒店 等26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市总工会集中征集意见。同日,法制室召开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部份副主任、各专委会、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负责人参加了论证。5 月 8 日,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各方提出的92条建议,对《(规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2002年6月20 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法规规范的内容
为了更好地规范贵阳市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工作,本《规定》结合实际,突出了地方特点。除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的组织形式、工会的经费来源、工会干部的待遇保障等内容外,还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如何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组织应当如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三方面内容分别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既是法规的主要内容,也符合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职工的状况,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利益及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保证非公有制经济正常发展。
(二)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已明确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性法规不能任意设置,必须遵从。故本《规定》没有明确执法主体。
以上说明,连同提交的文本,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