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2年7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林普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6月20日通过了《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2年6月2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6月28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规定》的修改意见。7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规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推动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组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定《规定》是必要的。《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为准确地表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的性质,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自愿结合建立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中“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三年”修改为“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将第三款中“批准单位”修改为“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建议对《规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相关信息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