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自愿结合建立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3、将第七条第二款中“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三年”修改为“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将第三款中“批准单位”修改为“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
4、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组织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和各项待遇不受影响。特殊情况须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同意。”
5、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安全卫生”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
6、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施行日期明确为“2002年9月1日”。
此外,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