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7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6月2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2年6月2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2年7月2日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决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贵阳市劳动监察条例》、《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对这三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6月20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2年6月2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2年7月2日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决定》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贵阳市劳动监察条例》、《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对这三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