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7月23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智光
省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8日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3月1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2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引导和促进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县域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智光
省人大常委会: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8日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3月1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于2002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引导和促进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县域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多次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条例》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