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的说明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县是一个森林资源贫乏、生态十分脆弱、以喀斯特地貌为主的县。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恢复生态,但由于现有森林法律法规比较原则,操作不更,致使生态建设成效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全县森林覆盖率仅为21%,荒山比重仍然很大。在以生态建设为重点的西部大开发中,我县紧紧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积极投入生态建设中。为调整好在生态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制定符合我县县情的封山育林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以国家关于西部生态建设的政策为指导,高度重视林业生态建设,大力提高全县的林草覆盖率,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制定《条例》的过程
本《条例》在县委的直接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县林业局于2001年上半年起草条例草案,草案交到县人大常委会后,由主任会议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修改,认为内容过广,条文交叉,决定由常委会安排专人修改。本《条例》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得到省、市人大领导的指导和帮助,2002年1月29日,县人大常委会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省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了论证,根据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内容有:对封山育林的界定;执法主体;管护措施;法律责任等。3月2日,又分别送县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征求意见,3月11日,县委组织县几大班子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讨论修改。3月12日,经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同意提请县人代会审议。《条例》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封山育林的界定。《条例》第二条将封山育林界定为利用林木繁殖能力,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手段,使疏林地或者有一定数量母树、伐根、幼树的荒山、石山、半石山地以及低效林、灌木林恢复成林或者改造成高效林的一种育林方法。
(二)关于执法主体。《条例》第六条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第八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三)关于封育区内放牧用地和燃料的问题。《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作出了具体安排。
(四)关于封山育林区内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护林组织的问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分管封山育林工作,并组织建立管护组织,配备一定的专兼职护林人员,同时明确相应的职责。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便于执法主体依法执行。同时规定对当事人处置失当的补救措施。
(七)关于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为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条例》第二十条作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