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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各组对《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封山育林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对封山育林管护”。
2、将第十四条中的“退耕还林(草)”修改为“退耕还林还草”。
3、将第十六条中的“专人”改为“负责人”。
4、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采药”二字。
5、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没收工具及药材、树根(桩)、珍稀植物或者变卖所得”修改为“没收工具、树根(桩)、珍稀植物及违法所得”。
6、删去第二十条中的“执法人员和”几字。
7、条例施行时间明确为“2002年10月1日”。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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