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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我县新铺乡境内发现了海生爬行动物(鱼龙、幻龙、海龙、楯齿龙等)、鱼类、棘皮动物(海百合)、菊石、鹦鹉螺、双壳类、腕足类和古植物等古生物化石群,经专家用同位素扫描鉴定,系距今2.3亿年的晚三叠纪早期古生物化石。其中海龙类和楯齿龙类在我国是首次发现。埋藏面积达100余平方千米,不仅埋藏面积广、数量大,而且保存完好,形态精美,为国内外同期地层所罕见,堪称世界一流。关岭古生物化石群的发现,对于研究三叠纪的古生物学、古生态学、古海洋学、古地理学、古埋藏学和地层学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重视。被称为“生物界的惊人发现,是研究地球生命发展演化的宝库”。
由于古生物化石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和观赏价值。因此,自发现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管理依据,致使古生物化石大量流失,有的甚至流失到国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我县有关部门虽然进行了保护,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致使保护管理力度不大,乱挖滥掘古生物化石现象时有发生,保护成效甚微。因此,制定保护条例非常必要,势在必行。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把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科普教育和旅游观光等活动,提高关岭古生物化石的知名度,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合理开发利用古生物化石资源,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
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县古生物化石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上半年起草。古生物化石管理委员会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后交到县人大常委会。收到草案稿后,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与会人员认为内容不够完整,还需进一步完善。会后,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委员会的配合下进行了修改。2002年1月29日,县人大常委会请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组织省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进行了论证,根据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3月11日,县委组织四大班子及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讨论修改;3月12日,经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同意,提请县人代会审议。《条例》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执法主体。古生物化石属于地质遗迹,因此,《条例》第四条把古生物化石作为地质遗迹加以保护,把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执法主体,使古生物化石更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规定其他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工作。
(二)关于保护经费问题。古生物化石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自治县人民政府有责任加以保护,但由于我县财力有限,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的经费严重不足。因此,《条例》第七条在规定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所需经费列入本县财政预算的同时,为了拓宽保护经费的来源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古生物化石,以弥补保护经费的不足。
(三)关于保护措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内容有:划定保护范围、竖立界碑和标志牌;禁止非法采掘、收藏、买卖、转让和各种损害行为;在保护范围以外发现新古生物化石埋藏点要及时报告;对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勘查采掘实行许可证制;对勘查采掘、科研的具体要求等保护措施比较完备。
(四)关于古生物化石进行入市场的问题。考虑到古生物化石的同类品种埋藏量大,又鉴于我县财力有限、保护经费困难等情况,《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国家一、二、三级以外的古生物化石,经批准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五)关于保护范围以外发现的古生物化石如何处理的问题。考虑到在保护范围以外可能埋藏有科研价值及其他价值高的古生物化石,为避免流失,所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不得擅自挖掘出售。
(六)关于本《条例》施行前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古生物化石的问题。考虑到《条例》施行前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化石中,可能有国家一、二、三级的珍贵古生物化石,为了不让这些古生物化石流失,所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有偿征集。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二条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便于执法主体执行。
(八)为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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