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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
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之后加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二项中“做好”改为“协调、指导”。
三、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四、在第十一条“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前加上“按照有关规定”;同时,在第一项中的“教育”之后加上“民族”。
五、将第十二条中“向同级档案馆或档案机构移交”改为:“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移交”。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第十九条中的“办法”改为“规定”。
七、《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2年11月1日”。
此外,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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