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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4年3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张鹏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2014年7月施行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也规定要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当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大力实施建筑节能,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可以避免重复发达地区在经济增长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资源大量消耗、环境急剧恶化的教训,走一条贵州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为此,我省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建筑节能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城镇新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逐年提高,目前已达到97%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不断增加,面积超过700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日趋完善;组织实施了中天未来方舟国家绿色生态城区等11个国家建筑节能示范试点项目;开展了创建星级绿色建筑、绿色小城镇等30多项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作。随着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制定《条例(草案)》对相关工作加以规范和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13年12月,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随即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工作。形成初稿后,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部分建筑企业的意见,并两次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又两次召开会议对文稿进行修改,同时书面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2014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使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不包括工业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二)关于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是引导建筑用能由不可再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变的主要体现,也是改善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措施。我省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基础较好,黔中经济区和毕节试验区集中连片地区推广可再生能源效果明显,贵阳市、威宁县、碧江区、西秀区、鸭溪镇分别获批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县(区)、镇。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关于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征收水资源费。目前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超过700万平方米,其中地源热泵空掉系统应用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前期投入比普通空调系统高20%,但比普通空调节能40%,可大幅降低运行成本。地源热泵空调的基本原理是夏季将建筑物中的热量转移到水源,冬季则从地下水源中提取热量转移到建筑物上。通过取水和回灌工艺,只吸收和释放水中能量,不消耗水资源。如果按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而不考虑回灌量,会极大挫伤项目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因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水利厅商议后达成共识,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中明确,“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按取水量和回水量的差额征收水资源费”。

  (四)关于能源审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明确了能源审计的具体内容。据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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