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四条中的“10日”修改为“7日”。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内容为:“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并依法审批。”
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为捐献人建立纪念网站”修改为“建立捐献人纪念网站”。
4.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免除”修改为“承担”;将第二款修改为“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1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四条中的“10日”修改为“7日”。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内容为:“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并依法审批。”
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为捐献人建立纪念网站”修改为“建立捐献人纪念网站”。
4.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免除”修改为“承担”;将第二款修改为“公路、铁路、民航等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运送提供便利。”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5年1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