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9月2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2月7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8月17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5年1月9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年9月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为了以法治引领民族地区加快教育改革进程,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推动当地教育事业发展,黔西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2.将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教龄分别满15年、25年、30年的教师;”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2月7日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8月17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5年1月9日,委员会协助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西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5年9月2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为了以法治引领民族地区加快教育改革进程,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推动当地教育事业发展,黔西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西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2.将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教龄分别满15年、25年、30年的教师;”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