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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末增加“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2.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向公众及”修改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向”。

  3.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专门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修改为“应当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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