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末增加“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2.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向公众及”修改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向”。
3.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专门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修改为“应当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本次会议对《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二条末增加“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2.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向公众及”修改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向”。
3.将第十六条中的“应当专门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修改为“应当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