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九条中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主动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3.将第十五条中的“法规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45日前”修改为“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45日前”。
4.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本次会议对《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九条中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
2.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主动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3.将第十五条中的“法规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45日前”修改为“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45日前”。
4.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