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民族民间传统刺绣、腊染、编织、根雕、器皿、雕塑、雕刻、壁画、漆器、银饰等工艺品、美术品、标识、服饰,以及传统食品、用具等的手工制作技艺”;同时增加一项“民族民间传统医药”作为第三项,该条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2.在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管”前增加“档案、”;删去第三款中“(社区)”;在第四款“村(居)民委员会”后增加“(社区)”。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相关实物、图片等资料复制件,汇交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4.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该条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5.将第三十二条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修改为“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6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民族民间传统刺绣、腊染、编织、根雕、器皿、雕塑、雕刻、壁画、漆器、银饰等工艺品、美术品、标识、服饰,以及传统食品、用具等的手工制作技艺”;同时增加一项“民族民间传统医药”作为第三项,该条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2.在第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管”前增加“档案、”;删去第三款中“(社区)”;在第四款“村(居)民委员会”后增加“(社区)”。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下,可以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所取得的相关实物、图片等资料复制件,汇交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4.删去第二十条第四项,该条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5.将第三十二条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修改为“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6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