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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举措。2015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常态,加大审查力度,提高工作水平,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加强协调,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完成应报尽报。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督促其及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推动其增强报备意识、落实报备责任、规范报备工作。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共收到省人民政府、贵阳市人民政府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3件(见附表)。其中: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11件(其中规章7件,其他规范性文件4件);贵阳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10件,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6件;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8件;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8件;安顺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7件;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6件;铜仁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7件;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7件;黔南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6件;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送备案的决议、决定7件。

  2015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9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全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基本做到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报备及时、应报尽报。

  (二)探索创新,主动作为,着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张德江委员长指出“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工作就要跟到哪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也明确提出了要求。因此,在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法治贵州的新形势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不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突出抓好备案、审查、纠正这三个关键环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对所有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了登记和初步审查,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方式上,坚持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按照审查标准,着力提高审查实效。对省政府制定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有限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等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政府规章进行了重点审查,对贵阳市政府规章和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般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严守法律红线,划定权力边界,防止权力滥用。重点对是否违反相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其权利,是否存在行政机关自我授权、规避责任,以及是否涉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等情形进行比对、审查,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推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

  总体上看,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能够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件制定机关没有超越法定权限增设自身权力或违法设定他人义务,相关规定也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形,规范的内容基本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未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未收到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三)深入学习,加强指导,不断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水平。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作为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抓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也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尤其是赋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立法权后,我省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主体从2个增加到10个,省人大常委会接收报备的主体从此前的11个增加到19个,备案审查工作更加繁重、难度也明显增大。

  为适应新常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并加强对9个市州的指导,不断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和水平。一方面派员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另一方面,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培训班,对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和9个市州人大和政府法制办、11个自治县人大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培训。

  2015年,为顺利开展地方立法工作,9个市州相继设立了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也相应由此前的内务司法委员会承担划转为新设立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并明确了专人负责,其中安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专门设立了备案审查科。以此为契机,在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市州的共同推动下,9个市州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力量进一步充实。由于是新机构,大多数人员属于新同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安排市州立法工作人员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学习锻炼,提高队伍素质和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注重对全省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的日常指导,形成上下及时沟通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5年,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成效明显。但是,从全省情况看,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贵州建设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权力将发挥重要作用。少数地方还没有认识到备案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工作中畏难、推诿等一定程度存在,抓落实的力度不够,主动报备、主动审查意识不强。

  (二)备案审查制度不完善。尽管立法法、监督法和我省监督条例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规范,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备案审查法律法规,开展这项工作缺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备案审查程序尤其是主动审查方式、纠错程序和责任承担等缺乏较为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范。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审查力量薄弱。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尚未设立备案审查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9个市州虽然都有备案审查机构,审查力量普遍比较薄弱,审查质量有待提高,总的看还不适应备案审查工作要求。

  (四)审查实效需要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备案审查工作更多是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的力度不够,在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上,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上需要下狠功夫。有些地方被动审查建议无人提、主动审查工作没人做,备案审查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三、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是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发展社会主义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与治理国家权利的必然要求,是防止权力滥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深入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更是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修改后的立法法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方式有了新的规定,明确提出“主动审查”的要求,增强了审查的刚性和纠错的力度。为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握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增强依法行好权、履好职的意识,树立不依法履职就是失职的观念,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制度规范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可提交人大党组会议研究,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争取同级党委支持。主任会议要及时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应当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履职情况写入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创新审查方式,加强主动审查。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多以被动审查为主、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的思路在进行。被动审查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而启动审查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被动性、滞后性,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主动审查是根据职权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开展审查的方式,可以及时发现规范性文件中明显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问题,并及时作出处理。从实践来看,向人大提出审查建议的很少,许多地方从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至今,尚未收到过审查建议。如果仍然采取被动审查为主、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的思路,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将流于形式,难以深入开展。因此,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目标,转变工作思路,推动主动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把主动审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开展。

  (三)完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一是建议制定《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将成熟的工作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完善备案审查体制机制;二是建立与制定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提前介入机制,通过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三是建立定期核查通报机制,督促文件制定机关依法制定、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四是完善主动审查制度,落实主动审查责任,细化主动审查程序,明确主动审查期限,做到有备必审;五是完善被动审查制度,细化审查建议受理、处理、反馈程序,推动被动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通过备案审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六是要完善研究论证制度,通过调查、听取意见、论证方式等,确保问题提得准、意见立得住。

  (四)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加强能力建设。针对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能力不适应的薄弱环节,推动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强,对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政策水平要求比较高,可以通过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齐配强备案审查人员。另外,要善于借助智力支持,发挥专家学者咨询作用,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备案审查工作,通过委托审查文件、邀请参与论证、组织公开点评等方式,增强审查意见的权威性,弥补审查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广泛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形成合力。一是发挥人大代表、委员主体作用。通过听取代表、委员意见、邀请参与论证等方式,吸收人大代表、委员参加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委员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二是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合。三是有序扩大公众参与。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在主动审查工作中实行开门审查,扩大公众参与,在人大网站开设专栏,受理、反馈公众审查建议,必要时,可公布报备文件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四要加强备案审查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载体,广泛宣传备案审查法律制度、重要活动、典型案例,扩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附: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 3月23日表格一:

  省人民政府报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报备机关 报备名称 报备时间1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5-1-272 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15-1-303 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2015-1-304 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5-2-95 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5-3-146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5-6-267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8-258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9-269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15-12-1110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2015-12-1511 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有限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2015-12-31表格二:

  贵阳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章目录

  序号 报备机关 报备名称 报备时间1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2015-2-252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2015-4-83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2015-4-214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5-6-105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 2015-8-86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2015-8-137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15-9-248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阳县、息烽县及其小寨坝镇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9-299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9-2910 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2015-9-29表格三:

  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报备机关 文件名称 报备时间1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252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贵阳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5-2-253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贵阳市2014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15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5-2-254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255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256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257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108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遵义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5-2-109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遵义市2014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15年市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5-2-1010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1011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1012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1013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5-7-1414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遵义市中心城区风貌分区与建筑形态控制导则》的决议 2015-7-1415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2014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报告的决议 2015-1-716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3-217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六盘水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5-3-218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六盘水市2014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5-3-219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3-220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3-221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3-222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5-6-3023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1-2324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安顺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2015-1-2325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安顺市2014年全市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 2015-1-2326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1-2327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1-2328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1-2329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 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安顺市2014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5-6-2930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12-1431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毕节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5-12-1432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毕节市2014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的决议 2015-12-1433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12-1434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12-1435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 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12-1436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1037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铜仁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5-2-1038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铜仁市2014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5-2-1039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1040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1041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1042 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的决议 2015-12-3143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4-744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黔东南州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5-4-745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4年全州和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15年全州和州本级预算的决议 2015-4-746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4-747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4-748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4-749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15-5-1950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3-551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黔南州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5-3-552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黔南州2014年全州和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全州和州本级预算的决议 2015-3-553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3-554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3-555 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3-556 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2657 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黔西南州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15-2-2658 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黔西南州2014年全州和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全州和州本级预算的决议 2015-2-2659 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2660 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2661 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州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5-2-2662 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决议 20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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