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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八条第二款中“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修改为“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2.将第十条中“花鸟市场、动植物园”修改为“花卉市场、植物园”。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单株胸径不足5厘米或者同地点一次性不足10株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株胸径在5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或者同地点一次性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以上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4.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树木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主管单位、所有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5.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6.《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7月1日”。

  此外,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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