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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在履职过程中采集、交换、处理所产生的”修改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2.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云上贵州·贵阳平台”修改为“‘云上贵州’贵阳分平台”。

  3.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受理”。

  4.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最后一句修改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

  5.删除第十七条中的“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和第三十条第八项。

  6.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受理”;第二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7.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其他行政机关”后增加“和共享开放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7年5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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