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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九条的“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修改为“配备兽医人员”。

  2.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城镇”修改为“城乡”;在“动物诊疗机构”后增加“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删除第二款。

  3.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活畜禽交易市场”后增加“(交易点)”。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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