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8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林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我们起草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颁布施行以来,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二五”末期,全省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等四项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或好于全国平均水平,我省连续10年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矛盾,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适应安全发展新形势,根据2014年8月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6年3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监管局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黑龙江省、重庆市及有关市(州)调研,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及省政府法制办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为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通过建立完善监督考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二)职业病防治监管。为提高监管实效、减轻企业负担,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条例(草案)》在立法目的、部门职责、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生产培训义务和培训内容、从业人员义务、预防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等条款中对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病防治监管一体化作了规定。
(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予以明确,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为加强对物业服务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学习借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在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中,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要求,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