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8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历来十分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出台《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水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较为严重、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管水平较低、农业和农村污染日益严重、产业结构及布局不够合理、流域生态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水环境风险管控能力及机制亟待加强等问题。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4年7月,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贵阳市、遵义市、仁怀市及山东省、浙江省等地调研,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并经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职责,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草案)》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作了规定,明确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二)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为进一步强化规划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草案)》明确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编制统一规划,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编制专项规划。同时明确规定将规划的执行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
(三)建立完善监测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建设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同时,明确了政府的监督性监测职责和企业的自行监测义务,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职责。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护。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了在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并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针对地下水的保护,《条例(草案)》要求实行地下水风险管理,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并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五)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要求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针对我省较为普遍的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同时划定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域,对散养户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