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产学研结合”修改为“产学研深度融合”。
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经济效益”修改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修改为“补贴补助资金”。
4.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修改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