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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11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的修改情况说明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2017年10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世杰专门听取了省农科院等科研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十四条修改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2.第二十条句末增加“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经济效益”后增加“社会效益”。

  4.第二十二条中的“职称”修改为“职称评聘”。

  5.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第二句单列为第二款。

  6.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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