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7年9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三条中的“是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2.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3.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推动和鼓励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及第二款。
5.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推动国防科技成果与民用领域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6.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修改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措施,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原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三十五条,并修改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不低于60%”修改为“不低于70%”,第三项中的“不低于5%”修改为“不低于10%”。
8.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