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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7年8月1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唐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条例》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一是科技成果处置、权益分配机制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激励作用,影响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二是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研项目与市场需求结合不够,产学研合作不好,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未充分发挥;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不到位,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2015年8月修正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条例》基础上重新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遵义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地调研,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及省政府法制办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组织实施。为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条例(草案)》第二章明确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就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科技信息公开、对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绩效评价作出规定,对有关人员可以离岗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明确。同时,为进一步激发相关主体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对大数据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也规定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优先支持。

  (二)关于保障措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草案)》第三章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履行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义务和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转化定价协商的责任,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技术权益。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配涉及科技成果权利人、完成人和转化人三方主体。为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科学的权益分配,《条例(草案)》第四章明确了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收入的用途、奖励范围和比例,规定了其他单位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和程序。对于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给予完成人、转化人的奖励数额,国家法律规定不少于50%,《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大数据为引领实施区域科技创新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16〕17号)规定不少于60%,北京、四川等省都高于60%,我省一些单位也普遍高于60%。因此,《条例(草案)》参考外省做法,结合本省实际确定了不少于60%的比例。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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