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明确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修改为“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进行统一管理”修改为“实行统一管理”。
3.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删除“实际容纳的人员”。
4.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聚集”修改为“拥挤”。
5.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职业卫生”修改为“职业健康”。
6.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开展事故救援”修改为“应当立即开展事故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7.第五十条中的“无法及时垫付”修改为“不能及时垫付”,删除“以此为由”。
8.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8年1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